根据该规定,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为某一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不得超过5年。但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同一相关机构连续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在同一年度达到5年的,可以由一名签字注册会计师延期为该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延期不得超过一年。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公司上市后连续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个完整会计年度。规定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每年5月15日以前向中国证监会会计部、财政部会计司以及负责监管被审计相关机构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的轮换情况,并将有关信息填入中国证监会网站会计部会计资产评估机构监管数据库。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轮换签字注册会计师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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